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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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七一一、五一○六、五四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中旬起,連續在嘉義市○○○路○○○巷○○○號三樓一,非法吸用安非他命,每日吸用一次,於八十二年九月二日為警在上址查獲。又於同年九月初,在上址吸用安非他命,於同年月二十四日一時許,再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吸食用之吸管四支、塑膠管一支。因認被告涉犯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四款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在臺中市○區○○路○○○號死亡,有死亡診斷書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