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羅明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黎錦福
法官曾正耀法官饒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羅明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黎錦福
法官曾正耀法官饒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