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勵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1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徐玉玲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馬文慶┌─────────────────────────────────────┐│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勵國塑膠股│台北國際商│94年10月5日│203,7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甲○○│有限公司西││││││││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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