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5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8日上午10時16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
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 陸萬肆仟伍佰 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伍萬肆仟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
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
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含)按月以新臺
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
單明細查詢、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