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佳松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柒拾
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