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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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李政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行宗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