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307號
原 告 邱國和
訴訟代理人 張招
被 告 邱國勝
訴訟代理人 邱宏良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
。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9,216元,此
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
分18,216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