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7號原告 許提琳 被告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其峰 被告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蔡其峰被告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方秋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方秋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及蔡其峰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貳萬玖仟元,及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被告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貳萬伍仟元,及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上揭第1、2項聲明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肆佰肆拾伍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繳納肆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