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 李開光 訴訟代理人 李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泰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