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63號原告 洪榮隆 即皇昇大藥局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原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