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自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自字第9號自訴人 陳正環 自訴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
陳宜宏 律師 郭明松 律師被告 王仲豪
簡國正 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 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