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育萲 (原名 林君燕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
一、聲請人固陳報薪資收入,惟仍應提出薪資收入來源、其名下自民國106年4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除自台北美系列飯店有限公司領取薪資外,仍領有其他薪資所得,應逐筆說明所得之日期、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7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
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費、交通費、手機通訊費、個人用品費、房屋租金、水電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並應說明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價、平均每月上班日數。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五、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依聲請人提出之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萬9,800元,復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中支出項目房屋租金部分為每月1萬元,聲請人應說明是否主張減少每月租金支出?倘為主張減少,請更正並重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同住之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年度及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又若聲請人係一人獨居,則聲請人有何需居住於每月近2萬元租金之高價房屋之必要?併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六、應說明出租人 高淑芳 與聲請人係何關係?有無任何親戚關係?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即宜蘭縣○○市○○里○鄰○○路○段○○巷○號)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聲請人為何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址而有另行租屋之必要?又為何聲請人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以及戶籍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七、依聲請人所陳曾以本院107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16號調解事件,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前置調解,惟繳納5期後,因無法負擔而毀諾,應說明並提出調解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調解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數額,如有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項目、數額,及提出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自陳現有本院108年度司執卯字第27081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屬執行命令宜執和105年綜所稅執字第00043976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屬執行命令宜執和105年綜所稅執字第00000000號強制執行所載,聲請人尚積欠6萬8,145元(含執行必要費用),應更正並重行提出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貸、信用卡」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一、聲請人如有保險,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二、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三、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四、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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