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47號原告 謝萬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蝶戀花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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