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00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告 江韋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肆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頁、第49頁、第63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按月繳納應付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截至108年4月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5萬7,862元(計算式:消費款5萬3,889元+循環利息2,773元+其他費用1,200元)迄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前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1所示之利息。
㈡又被告於106年5月16日向原告借款31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106年5月16日起至113年5月16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7年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有本金27萬3,074元未清償,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2所示之利息。
㈢另被告前於106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40萬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106年12月18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7年11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有本金37萬3,551元未清償,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3所示之利息。
㈣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⒈如主文第一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分期信貸網銀)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是依上開證物,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五、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90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
┌─┬────┬──────┬──────┬───────────┐│編│產品│請求金額(新│計息本金│利息││號││臺幣)│(新臺幣)├───────┬───┤│││││計息期間(民國│年利率││││││)│(%)│├─┼────┼──────┼──────┼───────┼───┤│01│信用卡│5萬7,862元│5萬3,889元│自108年4月4日│15││││││起至清償日止││├─┼────┼──────┼──────┼───────┼───┤│02│小額信貸│27萬3,074元│27萬3,074元│自107年11月1日│16.06││││││起至清償日止││├─┼────┼──────┼──────┼───────┼───┤│03│小額信貸│37萬3,551元│37萬3,551元│自107年11月5日│16.06││││││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