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被告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8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請提出96年11月30日臨時股東會出席股東簽名簿、委託書、代表股數)。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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