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徐文瑞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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