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1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873,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9,118元;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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