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9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度訴字第29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