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988號原告 張簡秀花
張簡伊棋 張簡秀惠
號被告 張簡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各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33,475元【計算式:6,055,791元×3/5=3,633,475元】,應徵裁判費37,036元,扣除原告預繳1,000元聲請調解費用,尚應補繳裁判費36,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表┌─┬────────────────┬──────┬────┬──────┬──────┐│編│土地坐落位置││被告繼承│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號├───┬───┬────┬───┤面積(㎡)│權利範圍│(元/㎡)│(元,元以下│││市○區○段│號││││四捨五入)│├─┼───┼───┼────┼───┼──────┼────┼──────┼──────┤│1│高雄市○○○區○○○○段│1012│298.56│2/30│6,300│125,395│├─┼───┼───┼────┼───┼──────┼────┼──────┼──────┤│2│高雄市○○○區○○○○段│963│301.34│2/30│6,300│126,563│├─┼───┼───┼────┼───┼──────┼────┼──────┼──────┤│3│高雄市○○○區○○○○段│963-1│2.07│2/30│6,300│85,756│├─┼───┼───┼────┼───┼──────┼────┼──────┼──────┤│4│高雄市○○○區○○○○段│1011│204.18│2/30│1,360│18,512│├─┼───┼───┼────┼───┼──────┼────┼──────┼──────┤│5│高雄市○○○區○○○○段│964│1353.83│2/30│4,746│428,352│├─┼───┼───┼────┼───┼──────┼────┼──────┼──────┤│6│高雄市○○○區○○○○段│964-1│2.87│2/30│3,200│612│├─┼───┼───┼────┼───┼──────┼────┼──────┼──────┤│7│高雄市○○○區○○○○段│964-2│32.05│2/30│3,200│6,837│├─┼───┼───┼────┼───┼──────┼────┼──────┼──────┤│8│高雄市○○○區○○○○段│964-3│15.22│2/30│5,196│5,272│├─┼───┼───┼────┼───┼──────┼────┼──────┼──────┤│9│高雄市○○○區○○○○段│964-4│25.11│2/30│6,300│10,546│├─┼───┼───┼────┼───┼──────┼────┼──────┼──────┤│10│高雄市○○○區○○○○段│1010│252.03│全部│6,300│1,587,789│├─┼───┼───┼────┼───┼──────┼────┼──────┼──────┤│11│高雄市○○○區○○○○段│984│20.80│全部│4,660│96,928│├─┼───┼───┼────┼───┼──────┼────┼──────┼──────┤│12│高雄市○○○區○○○○段│984-1│5.83│全部│3,200│18,656│├─┼───┼───┼────┼───┼──────┼────┼──────┼──────┤│13│高雄市○○○區○○○○段│962│166.03│2/30│4,660│51,580│├─┼───┼───┼────┼───┼──────┼────┼──────┼──────┤│14│高雄市○○○區○○○○段│962-1│1.90│2/30│4,660│590│├─┼───┼───┼────┼───┼──────┼────┼──────┼──────┤│15│高雄市○○○區○○○○段│999│12.12│2/30│6,300│5,090│├─┼───┼───┼────┼───┼──────┼────┼──────┼──────┤│16│高雄市○○○區○○○○段│1014│110.63│2/30│6,300│46,465│├─┼───┼───┼────┼───┼──────┼────┼──────┼──────┤│17│高雄市○○○區○○○○段│1015│108.68│2/30│6,300│45,646│├─┼───┼───┼────┼───┼──────┼────┼──────┼──────┤│18│高雄市○○○區○○○○段│711│2272.43│1/12│6,300│1,192,800│├─┼───┼───┼────┼───┼──────┼────┼──────┼──────┤│19│高雄市○○○區○○○○段│712│237.79│1/12│6,300│124,840│├─┼───┼───┼────┼───┼──────┼────┼──────┼──────┤│20│高雄市○○○區○○○○段│715│3179.34│1/12│6,300│1,669,154│├─┼───┼───┼────┼───┼──────┼────┼──────┼──────┤│21│高雄市○○○區○○○○段│229│701.25│1/12│6,300│368,156│├─┼───┼───┼────┼───┼──────┼────┼──────┼──────┤│22│高雄市○○○區○○○○段│231│76.67│1/12│6,300│40,252│├─┴───┴───┴────┴───┴──────┴────┴──────┴──────┤│訴訟標的價額:6,055,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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