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簡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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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施義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炎生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相對人楊炎生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相對人楊炎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如未載
明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後段規
定,視為調解之聲請。而其訴狀所記載相對人楊炎生之住所
為民國72年間債務清償證明書上之地址,尚難認係其真正之
住所或居所,且經郵務寄送後,以地址欠詳(尚缺「段」號
)退回,爰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並提出相對人楊炎生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需完整),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蕭秀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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