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12號
法定代理人 陳鑫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被 告 陳由賢
訴訟代理人 吳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本院前以民國100年
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到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
已於100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