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陳洪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張秋齊 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調解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高雄市○○區○○段○○○號地號」
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並釋明相對人所占用之土地面積(可
略估),以核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暨其應繳調解聲請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