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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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391號
被移送人 盧惠英 33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10月1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38244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惠英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現金新臺幣肆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10月13日下午5時1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號B2房。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同)
4,000元。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嫖客 李志鵬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經警當場查獲。
㈣扣案現金4,000元可資佐證。
扣案現金4,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