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28號聲請人 彭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粘建豐┌─────────────────────────────────────┐│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清福 │泰山鄉農會│94年2月8日│10,700元│0000000││├───┼─────┼─────┼──────┼─────┼─────┼──┤│002│ 蔡文英 │第一商業銀│94年1月31日│35,1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重陽分││││││││行│││││├───┼─────┼─────┼──────┼─────┼─────┼──┤│003│上晟企業有│台灣土地銀│94年1月25日│25,192元│0000000││││限公司 吳蔡 │行股份有限│││││││素月│公司 西三重 ││││││││分行│││││├───┼─────┼─────┼──────┼─────┼─────┼──┤│004│ 許義祥 │台北富邦商│94年1月31日│14,76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5│ 張世興 │上海商業儲│94年1月31日│45,800元│0000000│││││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006│林浴沂│合作金庫銀│94年1月25日│6,4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07│ 陳金城 │華南商業銀│94年1月31日│2,8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008│ 李文欽 │台北國際商│94年1月31日│40,5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源分行│││││├───┼─────┼─────┼──────┼─────┼─────┼──┤│009│ 張美玲 │華泰商業銀│94年2月5日│37,4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重簡││││││││易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