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易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自訴人乙○○上列自訴人乙○○因自訴被告甲○○詐欺案件,被告甲○○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14號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現於本院審理中。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自訴人應委任律師,因而自訴人乙○○應於94年8月31日以前補正委件律師為自訴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