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妨害兵役等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A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妨│有三││高││高│││高│││││害│期月│5中旬│雄│偵3│雄│雄1│7│雄│雄1│97│執他9││兵│徒│至│地│9│地│簡3││地│簡3││7││役│刑業│5│檢│8│院│8││院│8││6│││經│││1│││││││5│││撤│││1││││││││││銷│││││││││││││緩│││││││││││││刑│││││││││││├──┼──┼────┼─┼────┼─┼───┼────┼─┼───┼────┼────┤│走│有五│24│臺│少1│臺│上8│57│臺│上8││執7│││期月││中│連3│中│訴8││中│訴8│7│3│││徒││地│偵│高│3││高│3││9││私│刑已││檢││分│、││分│、││7│││執││││院│2││院│2│││││畢│││││8│││8││││││││││3│││3│││││││││││││││││││││││││││││└──┴──┴────┴─┴────┴─┴───┴────┴─┴───┴────┴────┘(受刑人待傳喚中)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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