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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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十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趙春碧
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八││臺││臺││││││││造│期月│8│中│偵1│中│訴6│6│同│上│8│執0││文│徒││地│9│地│0│││││9││書│刑││檢│1│院│5│││││6││││││8││2│││││9││││││││││││││├──┼──┼────┼─┼────┼─┼───┼────┼─┼───┼────┼────┤│施│有一│8月底│臺│毒2│臺│訴0│8││││執3││用│期年│至│中│偵4│中│1││同│上│9│5││一│徒│73│地│4│地│9│││││5││級│刑││檢│3│院│1│││││7││毒││││毒│││││││││品││││偵4│││││││││││││緝7│││││││││││││2│││││││││││││││││││││├──┼──┼────┼─┼────┼─┼───┼────┼─┼───┼────┼────┤│施│有六││臺││││││││││用│期月│8月底│中│同││││││右│執3││二│徒│至│地││││││││5││級│刑│74│檢││││││││5││毒│││││││││││7││品││││││││││││├──┼──┼────┼─┼────┼─┼───┼────┼─┼───┼────┼────┤│搶│有八│98│臺│偵2│臺│上0│9│最│5││執4│││期月││中│2│中│訴1││高│台8││4│││徒││地│6│高│2││法│上2││6││奪│刑││檢│4│分│1││院│7│││││三│││1│院│││││││││年│││4│││││││││││││偵4│││││││││││││1│││││││││││││2│││││││││││││1│││││││││││││││││││││└──┴──┴────┴─┴────┴─┴───┴────┴─┴───┴────┴────┘右①②③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聲3872定應執行刑為徒刑一年十月檢附裁定乙件請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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