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明雄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八年執聲字第一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鄭明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柒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鄭明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崔玲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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