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0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上盈
陳秀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案由欄「妨害詐欺」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案由欄應為「詐欺」,誤載為「妨害詐欺」,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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