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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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0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秀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0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所提出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於上述期間未補提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03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5年8月5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秀美(下稱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上訴人雖於105年8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5年9月29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已囑託其所在監所即高雄女子監獄之長官於105年10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加計5日命補正期間,是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於105年10月11日屆滿(105年10月10日適逢雙十節假日,延至105年10月11日次一上班日為本件補正期限屆滿日),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程式,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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