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玉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王冠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點關於還款成數雖僅「21.94%」,應更正為「31.3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4578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31.32%。││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329616元。││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例(%)│額│├──┼───────────┼─────┼───┼───────┤│1│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319811│30.39│1391│││份有限公司││││├──┼───────────┼─────┼───┼───────┤│2│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50871│4.83│221│││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197862│18.8│861│││限公司││││├──┼───────────┼─────┼───┼───────┤│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34144│3.24│149│││││││├──┼───────────┼─────┼───┼───────┤│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243023│23.09│1057│││限公司││││├──┼───────────┼─────┼───┼───────┤│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206662│19.64│899│││限公司││││├──┼───────────┼─────┼───┼───────┤│總計││0000000│100│4578│├──┴───────────┴─────┴───┴───────┤│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三、更生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權利。但本條例別有規定或經││該債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