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140號聲請人 朱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美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人主張房角石開發國際有限公司積欠記帳勞務費,其法定代理人黃美瑞非勞務契約當事人,如欲對黃美瑞為請求,請釋明請求原因事實、請求依據權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