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12號上訴人即被告何阿蘭
林新營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國生 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31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9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8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