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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