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芸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共零點玖肆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壹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芸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33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925號、4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海洛因3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品,有鑑定書、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335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3925號、4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而該案為警查扣之碎塊狀及粉末狀物品共3包、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共1.34公克,驗餘淨重共0.9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23公克,驗餘毛重0.219公克),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11月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1年9月28日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憑,足徵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無訛。復鑑定機關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刮取之方式,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參照),是前開包裝袋內分別所沾殘之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無法與各該包裝袋完全析離,均應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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