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4號和解筆錄
原告 李杰修 原告 方詩惟 被告 沈曉欣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4、345號就本院103年審交易字935號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
7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鄭凱文檢察官劉順寬書記官彭秀玉通譯林哲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李杰修、方詩惟被告沈曉欣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沈曉欣願給付原告李杰修、方詩惟共新台幣(下同)拾柒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當場先行交付現金貳萬元與原告,經其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款拾伍萬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日起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和解金額應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戶名:方詩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年審交易字第935號被告沈曉欣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李杰修、方詩惟被告沈曉欣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