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34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3498號上訴人欣典廣告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俊廷 被上訴人臺中縣政府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違背法令係當事人提起上訴之理由,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於上訴狀表明之。所稱表明上訴理由,指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內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已表明原判決違背法令,其上訴難謂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核其狀述各點,僅指摘原判決不當,聲稱已將系爭廣告看板讓渡予訴外人蔡俊廷,上訴人僅是代為行銷,非屬使用人,原審認定事實有所違誤云云,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開說明,難謂已具體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