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1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