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二○○四)雙法民初字第一二五二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種裁定性質上為非訟事件,固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惟該條例及非訟事件法對此事件之管轄均未設規定,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定其管轄法院。則按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前段,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持大陸地區作成之離婚之確定判決聲請台灣地區法院認可者,應認夫之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本件夫之戶籍設於金門縣,本院對之有管轄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2004)雙法民初字第1252號判決離婚,該判決並已生效,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認可。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湖南省邵陽市第二公證處公證書為證;上述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並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有該會(95)核字第057536、057539號證明2紙附卷可稽,自堪信實。且查大陸地區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2004)雙法民初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係以兩造婚前缺乏了解,且婚後只通幾次電話,夫 楊清峰 便音訊全無,情感破裂為由,而准予離婚之請求。該判決核與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不違背,爰依首開規定予以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家事庭法官魏玉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董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