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之2號3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麗寶smart學苑管理委員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寶smart學苑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2,45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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