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小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8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3月20日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借款利率為年息百分
之18.25,每月應償付當月最低應付款,如未依約給付即視
為全部到期,自應繳日(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為年息百分
之20。詎被告自97年4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尚
有本金79509元及利息拒不清償,依借款約定事項第11條第
1款規定,視為債務全部到期,依貸款契約書第3條第3款之
規定,自逾期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並提
出現金卡申請書、交易明細為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異議狀略以:原告請求
之金額尚有糾葛等語資抗。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交易明細等件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僅以異議狀空言異議,既未到庭,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
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借貸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及利息
、延滯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
依法應予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又本判決係訴訟標
的金額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訴訟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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