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8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被告麗登佳人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
樓-2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壹佰貳拾陸元整」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壹佰貳拾陸元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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