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03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0000000000000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103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