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0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0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