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774號
原 告 呂林國 即國賓機車行
訴訟代理人 吳傳富
被 告 楊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
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
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