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調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調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忠
相 對 人  張友誌
       王美蘭
       蕭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
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
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侵害著作權之損害
賠償,經相對人異議後視為起訴,有支付命令聲請狀附卷可
稽,屬對於智慧財產權事項涉訟,普通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
限者,自應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
訟權限之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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