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建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建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熊雁
訴訟代理人  謝五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俊南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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