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甲○○
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7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其係自民國94年3月4日起受被告僱用,於95年8月31日遭被告終止勞動契約,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又原告與被告間並無特定之聘用期間,而原告現年27歲,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1款,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得自請退休之規定,其權利存續期間因超過10年,依前開說明以10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80,000元(按即僱傭期間10年,每月薪資26,000元,共3,120,000元〈計算式:10×12×26,000元=3,120,000元〉;自95年9月1日起至96年5月31日止,共9個月不當終止勞動契約之薪資補償234,000元〈計算式:9×26,000元=234,000元〉;相當於1個月薪資之勞保生育給付26,000元;精神賠償金500,000元,合計為3,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