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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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竑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4包(淨重0.8668公克、110安保字第359號),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僅指定送鑑驗1包,而該包之驗餘淨重為0.8668公克,檢察官聲請書已載明本案係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4包」宣告沒收銷燬,足見聲請書就附表所示4包甲基安非他命之淨重為0.8668公克部分,應係誤載,本案聲請宣告沒收之範圍應為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合先敘明。
四、經查:
(一)被告林竑睿因於民國110年2月3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702房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5時10分許,因另案販賣毒品案件為警拘提,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被告因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4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110年5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另案販賣毒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二)本件查獲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晶體4包,經指定1包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2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289號鑑驗書附卷可憑。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扣押物品清單)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指定鑑驗,驗餘淨重0.8668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359號編號1其中4包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10年度安保字第359號編號1其中4包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10年度安保字第359號編號1其中4包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10年度安保字第359號編號1其中4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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