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6號上訴人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茍蓉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